规章制度

中共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1 19:28: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党委的决策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坚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党委会议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议决事项

1、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定、指示,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提出党委、纪委组成方案及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审定各党总支部的组成方案和候选人名单,讨论决定各党总支正、副书记。

4、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后勤保障、统战、纪检监察、知识分子、教学、学生、工会、共青团、老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党委和行政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职员工晋职晋级方案、学科及专业调整方案、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附属医院建设规划、校产业发展规划等。

6、讨论决定学校财务经费预决算方案、学校内部分配政策和创收分配方案、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大额资金贷款计划、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基建项目年度计划、基建项目立项以及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学校内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和原则以及重要人事调配方案。

8、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以下,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出国、教育、培养、考核和干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审定处级及其以上干部,校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训规划。讨论决定向上级提名推荐的学校副书记、副校长人选。审批副处级以下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问题;审批科级及其以下人员的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等问题。

9、讨论决定向上级推荐的及学校党委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和向上级或地方推荐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以及党外干部人选。

10、讨论决定关系学校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教学、科研、外事、医疗、校产、后勤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讨论决定上级要求或规定必须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和其他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任免;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已见,发言应紧扣议题,明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表达意见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

第七条  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在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决定。会议应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决议和决定应经实到会一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干部任免决定应逐一表决,必须经应到会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  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在与会人员意见基本一致后,会议主持人应对每一议题当场按照多数人意见做出明确的决定。若对某一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协商、统一思想后再进行复议。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写出会议纪要。负责做好会前准备、会中服务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督办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与会委员可查阅自己的发言记录。

第三章  会议程序

属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委员应根据自己所分管的范围向党委会提出;属学校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由校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报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党委授权书记和校长临时处置,在下次党委会议报告并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作出决议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整理并将会议的决定、决议形成文件、批复、纪要,经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阅签后下发有关部门、单位或向全校师生员工通报。

第十一条  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做好信息反馈、协调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出席党委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干部考察、任免、晋升、奖惩等事项,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亲属时,该委员必须回避。个人不得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纪律,每个党委委员都要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权威,对于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分工要求独立负责地加以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在党委会议以外的场合发表与党委会议决定相抵触的言论,更不得擅自改变会议的内容。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每个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外泄露会议的内容和会议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未经党委授权,任何人不得向外传达党委会议的决定。

第十六条  凡违背本规则各项规定的人员,将严格按照党的纪律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六日

会议 学校 党委 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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