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
第三条 各部门务必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如实记载教职工的出勤,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组织人事处。考勤员应客观真实记载出勤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四条 考勤对象:全校所有在职在岗人员。
第五条 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执行坐班制度(特殊岗位除外),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按教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特殊岗位如图书阅览室、水电维修、保卫等需要值班的岗位,必须按学校或部门规定的值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所在部门须将排班时间和值班人员报组织人事处备查。
第七条 日常考勤由各部门领导负责,学校组织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将随机进行抽查。
第八条 凡请假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办妥手续后,将请假审批表送交组织人事处备案。各类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均合并计算。教职工请假必须在请假审批表中注明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以备有事联系。假期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到组织人事处销假。
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九条 病假:须持附属医院或级别更高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凭证,报所在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凡医院门诊就诊患者,除严重创伤及肝炎等慢性疾病可以适当放宽病假时间外,一般病假不能超过7天。在医院住院患者,根据实际情况休假。
第十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3天内由处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由分管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事假最长不能超过10天。处室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校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等计划生育假,必须由学校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婚假、产假、病假等假期内包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再补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可按政策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探亲均利用寒暑假,由所在处室、系部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按财务有关政策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丧假: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3天丧假,如在外地,给予一定的路程假,由处室负责人审定。
第十四条 续假、补假:因故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事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办理请假手续相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履行续假手续,应在假满的2天内补办,超过2天或续假未被批准而又未能按时上班作旷工处理。
第四章 考勤奖惩
第十五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聘任上岗、干部任免、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同时作为核发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者,病假30天(含30天)以上者,旷工1天者,年度考核不予评优。
第十七条 新进人员见习期内病、事假累计达两个月以上者,按实际假期延长见习期。
第十八条 各类假期的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益阳医专岗位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根据工龄和休假时间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2个月以内者,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未满10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者按100%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身患癌症、重型精神病职工,经诊断不能从事工作者,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工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部门考勤登记汇总表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3年9月10日
附件1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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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请假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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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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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事 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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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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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计生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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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领导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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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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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病假需附属医院开具病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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