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统计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1 19:28:1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统计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学校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学校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我校的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国家有计划地培养各类人才的需要,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统计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完成学校教学、科研、教职工、学生、基建、财务、固有资产、附属医院等方面基本数据和基本信息的统计,为制定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进行业务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二)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从数量和质量上检验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完成和办学效益等情况,更好地为学校教学与管理工作服务。

第三条  附属医院必须加强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要对本部门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据实上报。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的直接负责部门。附属医院和各部门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政办公室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我校统计工作坚持集中统一、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和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上报的重要统计报表和学校对外公布的重要统计信息由校长负责审批,其他一般统计和业务统计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部门配兼职统计员,组成校一级的统计网络。

第六条  统计队伍建设

(一)各部门必须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者须办理好资料移交手续。

(二)党政办公室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提高业务水平。

(三)学校定期进行统计工作检查、总结、表彰。

第七条  专职统计人员职责

专职统计人员在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校统计工作。

(一)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并贯彻执行本校统计工作制度,协助指导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制定学校全年的统计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确保填报质量。

(三)组织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各种一次性综合调查表的填报任务。

(四)统一管理本校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为学校和各部门的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服务。

(五)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监督各统计部门和兼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对学校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名单。

(六)经批准定期或不定期编制、发布我校的统计信息和统计数字公报,编制我校的统计资料简编,为学校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七)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参考建议。

(八)保管统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九)组织学校兼职统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开展有关统计科学的研究工作,定期召开统计人员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及学校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的经验。

第八条  部门兼职统计人员的职责

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党政办公室专职统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我校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制度。

(二)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协助党政办公室专职统计人员及时完成每学年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类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表。

(三)建立本部门的数据收集、整理渠道,管理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

(四)各部门直接报送上级机关的专项统计报表,应抄送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统计内容及数据来源

第九条  教职员工情况统计和党员情况统计由组织人事处完成。内容包括:全校教职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称)、年龄、工资水平、出国进修、培训以及相应的变动,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国家及湖南省人才工程上报、培养情况等。

第十条  教学情况统计由教务处完成。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教师授课及课时情况、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等各类有关数据,各类对外的短训班教学情况、教材编写及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统计、实验课开出情况等。

第十一条  学生情况(专科、中专、成人教育学生)统计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实习就业处、团委、成教部完成。内容包括:学生奖惩、课外活动开展、团组织建设、政治面貌、就业率等。

第十二条  科研情况统计由科技处完成。内容包括:科研经费、国家科研立项及获奖情况,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申报、转让及专利申请、科研基地建设、科研成果、发表论文情况等。

第十三条  校舍、设备及资产情况统计由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完成。内容包括:校舍面积、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教学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标本、模型、体育器械等)、行政设备(家俱、办公设备、被服等)、各类机械(印刷机械、卫生医疗机械等)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职工住房面积情况等。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情况统计由后勤处完成。内容包括:基建投资、施工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统计由计财处完成。内容包括:各项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及年终决算有关数据等。

第十六条  体育健康情况统计由公共课部完成。内容包括:学生参加一般体育活动的情况,体育达标及身体素质等。

第十七条  图书类情况统计由图书馆完成。内容包括: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情况。

第十八条  以上未列统计项目,视性质由党政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完成。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九条  加强统计数字的管理,保证学校统计数字的全面、准确、统一、保密。我校的基本统计数字及各部门对外发表的统计数字,必须以党政办公室“统计数字”为准。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字,须经党政办公室核准。已经上报的统计年报表中的数字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向受表部门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后进行更正。如受表部门已将本地区高校数字汇总上报教育部,则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数字,如确有必要更改的,待下一年报表中再作调整。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以制表部门对统计指标解释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任意修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直接向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在报送受表部门的同时,抄送党政办公室一份。学校党政办公室有权对填报数字进行核查和比较,如发现错误,有权通知填报部门进行修改。上报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必须有填表人的签字盖章,并经校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二十二条  主管人、财、物的部门按规定表式和要求每月定期向党政办公室提供数据变化资料,以便学校及时掌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各部门均应加强原始资料的管理,保管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销毁,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并按时移送校档案室保存。党政办公室应保管好历年我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报表及各种一次性调查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依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学校各部门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并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统计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教育统计,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统计部门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了解事实真相,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学校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因过失导致错误或漏报统计资料,并给学校造成损失;

(三)凭空捏造统计资料;

(四)拒报、无故迟报统计资料;

(五)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或公布统计资料;

(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兼职统计员应向党政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党政办公室应定期将我校各类基本统计数字向各部门兼职统计员发布。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校总体统计工作的需要,统计人员有权向本部门或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搜集与其相关的统计资料,有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创造条件组织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领导要主动关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积极为统计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保障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所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统计 学校 统计工作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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