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中有关高等院校行政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为提高校务委员会议事的质量与效率,做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2、根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会议(简称校务会,下同)是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决策性会议,其任务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定、决议,讨论或决定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后勤、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由校务会作出决定。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法规和《中共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由校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1、校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根据议题情况,经校长同意可增加或减少),议题由校长决定。
2、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3、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校长、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校长助理。但每次会议必须有正、副校长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举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4、校务会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遇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由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通知与会人员。需由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文件应事先传阅或分发。
第三章 议事范围
1、讨论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指示、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并根据学校行政工作的实际,作出相应的决定,提出具体的执行意见。
2、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并提出具体的执行意见。
3、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学期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4、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5、决定学校学科建设、仪器和设备购置及师资队伍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6、决定学校教学工作中有关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的管理与建设。
7、决定学校科研工作规划、重要科研工作的布置、重大科研课题的确定。
8、决定应由学校研究决定的附属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9、决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劳动工资调整工作、科级及其以下干部和教职工的政纪处分、职工出境访问、学习、探亲的审批。
10、决定学校各类行政、业务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组成及人员名单。
11、决定有关学校学生工作的日常行政管理方案,学生的重大奖励和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及学籍管理。
12、决定后勤工作的重要事项。
13、决定签订合作协议、审批贷款项目。
14、决定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5、决定学校外事、图书、档案、审计、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6、决定校务委员会认为必需研究决定的其他行政工作。
17、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
18、讨论受学校及上级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推荐人选。
19、讨论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
20、讨论校办产业的重要事项。
21、讨论提出学校新上基建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
22、讨论提出学校财务工作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23、按照《中共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报党委讨论决定的,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
1、凡需提交校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的议题,必须由处、室、部、系、馆、医院(中心)等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议题和有关材料书面报送办公室。
2、凡涉及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的重大事宜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入会议前,应先征求工会、民主党派的意见。
3、涉及新设专业及向上级推荐的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人选的议题,列入会议讨论前,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
4、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书面报送的议题,整理后呈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审阅,按照轻重缓急,决定是否列入校务会研究。
5、无论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应事前作好充分准备,对重要的议题应准备好向会议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的具体意见。
第五章 会议的进行
1、校务会应按照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未列入议程的议题,除紧急情况经校长批准外,一般不予讨论。
2、议题由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校领导发表意见后,再进行讨论。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简明扼要,观点明确,既提出问题,又必须有解决问题的办法,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决定。
3、会议由办公室制定专人记录并整理出会议纪要。
第六章 会议纪律
1、校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2、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3、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关闭手机,如无特殊情况,不接电话,不接待来访,不处理其它业务。
4、校务会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未正式向外公布前,与会人员均应严守机密,不得泄露。违者按政纪、校纪处理。
5、在会议议题中,凡涉及与会人员或其家属亲友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家属亲友,主持人应临时指定主持人继续会议并作出决定。
第七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1、按照“集体领导,校长负责,分工实施”的原则,校务会作出的决定,与会人员必须带头执行,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调整决策,可在以后的校务会上提出复议,如复议未获得同意,继续执行原来的决议,不得自行其是。
2、校务会确定需要实施的工作,重大事项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分管校领导组织实施,一般事项由会议指定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办理及落实。
3、需以学校名义印发的会议决定、通知,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办公室审核,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副校长签发。
4、校务会决定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1、本规则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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