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和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
第六条 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选,学校审批的原则,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班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习成绩排序上报学校;
(二) 学工处评定组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指标及学校分配的名额对班级上报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等额评审推荐,推荐人选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学校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奖学金到账30天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加校内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一条 单科课程达不到优秀或受过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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