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家庭贫困且表现优秀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资格认定标准
(一)父母年老体弱,家庭经济来源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二)父母双方下岗且就业能力弱,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低,无其他经济来源;
(三)孤儿或单亲家庭;
(四)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基础上,平时生活节俭。
第三条 贫困生的认定及建档
(一)贫困生的认定由所在班级把关,并由班委会提交名单,由班级核实上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定。
(二)每期期末放假前三周,各班级将贫困学生个人资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贫困学生个人必须填写《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定的贫困学生资料存档备查。
(四)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所在班级协同学工处注销其贫困生勤工助学资格。
1、在校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2、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不负责,出现渎职行为者;
3、累计两次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及格者;
第四条 岗位申报
(一)校内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用人部门和单位,由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须于每期期末放假前三周(假期用工在寒、暑假学生正式放假10天前)填写好《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用工表》交学工处,并说明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及用工待遇等情况。
(二)学工处将研究同意的用工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用工部门和单位后方可用工。
(三)用工部门和单位用工后,必须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考核。
(四)临时用工必须事先申报并明确工时,经学校相关领导同意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选派需勤工助学的学生上岗。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检查考核
(一)各用人部门和单位要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和考核,对于缺岗、离岗等现象,视情况扣发工资并对其进行教育,对不称职者有权解聘,并将情况通报学工处。
(二)实习学生原则上离校前2个月内不得再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三)因各种原因在中途不能继续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提前10天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出意见,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再报学工处资助中心备案,以便及时安排替换人员上岗。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资的标准和发放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学校各用人部门和单位拟定,再由学工处资助中心和组织人事处核准,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
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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