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行字〔2019〕73号
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10月31日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和《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校级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年度内不能同时获评,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复审、公示等相关工作,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具体负责校级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复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及3名以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名单应公示)为成员的系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大专),6000元/人/年(中职),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3、一等国家助学金4400元/人/年,二等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年,三等国家助学金2200元/人/年,秋、春季学期各发放一半。
4、校级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期,校级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期,校级二等奖学金600元/人/期,校级三等奖学金400元/人/期,评定工作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受处分记录;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学习努力刻苦,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专业年级前10%,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者,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
7、大学期间至少获得二项校级以上荣誉;
8、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内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记录,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列;
6、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且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内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属于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为重点资助对象。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第十条 校级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品行良好。能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各项公益活动,不在违纪处分执行期;
2、学期考试科目各科成绩须75分(含75分)以上,考查科目各科成绩合格;
3、体育成绩达标合格;
4、以学期期末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依据进行评定;
5、等级确定及比例:
各专业、年级、学历层次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前1%(小数点不上入)为一等奖;
各专业、年级、学历层次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前2~4%(小数点不上入)为二等奖;
各专业、年级、学历层次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前5~10%(小数点不上入)为三等奖;
特等奖学金由各系部从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同学中择优挑选,上报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审核确定人选,具体名额以每个学期下发的校级评先评优工作通知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考虑各系部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比例计算分配至各系部,各系部应根据各年级学生人数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国家奖助学金指标下达至各班级,系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校级奖学金比例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0%。
第十二条 根据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材料如下: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个人上学年的成绩单;
4、曾获得奖励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上学年的个人成绩单;
4、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系部资助中心,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证明家庭贫困材料,须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系部资助中心,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方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校级奖学金
1、学期期末考试、考查成绩汇总表;
2、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凡符合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推荐
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组织本班评议小组成员对所有提出奖助学金申请学生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反馈回所有提出申请的学生,同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后,将推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系部。
成员组成:
组长:班级辅导员;组员:各班级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3、系部评审
系部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级推荐上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系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国家奖助学金需组织获得资格的学生填写相关表格,系部签署审核意见,将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校资助中心。校级奖学金汇总材料直接报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
4、学校审查
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复核系部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及材料、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系部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名单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待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格的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具体负责校级奖学金的复核,公示5日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
5、学校上报
根据全校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助学金上报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助学金款项拨到学校后,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负责及时制定国家奖助学金汇总发放表,经校领导审批后并报财务处审核,然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到每位获奖和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校级奖学金直接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层层公示制,在班级、系部、学校及校园网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工作处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走访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作如下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参加该批次奖助学金评选和学校的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2、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示学生请客送礼或接受学生现金礼品等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对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操作的系部,责令按要求重新评审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校资助中心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给获奖、受助的学生,严禁各系部、各班级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严禁班级平分国家奖助学金等违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在对获奖、受助学生的随机调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者,学校将追回违规所发奖助学金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违规系部予以通报批评,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受资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校资助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将追回该生所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1、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
2、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请客、吸烟、酗酒、购买高档手机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
(共印38份)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