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学高等专科校财务管理制度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本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学校单独设立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计划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职能部门所发生的与价值有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和监督,会计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资料要通过各个职能部门提供,而且计划财务处和各个职能部门均肩负着互相及时反馈信息的职责,因此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划财务处。学校内部各部门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负责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送交学校财会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根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再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则准则,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财务确需开展单独核算的,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的编制、考核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承担,委派人员的相关经费在受派单位的成本费用、收益分配中考核并体现。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方案再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各项经营支出应当与其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学校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后,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起施行。
附表: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附表
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一、预算管理指标 | |
(一)预算执行率 | 预算收入执行率=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l00% |
预算支出执行率=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l00% | |
(二)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本期财政项目补助实际支出/本期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l00% |
二、财务风险管理指标 | |
(一)资产负债率 |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
(二)流动比率 |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
三、支出结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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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支出比率 |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
(二)公用支出比率 |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
(三)人均基本支出 |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
四、财务发展能力指标 |
|
(一)总资产增长率 | 总资产增长率=(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100% |
(二)净资产增长率 | 净资产增长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
(三)固定资产净值率 | 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l00% |
附件2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执收类收入必须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进行执行。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第三条 学校执收类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项执收类收入按规定全额汇缴财政非税专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根据学校使用需要从国库或财政非税专户拨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学校执收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学校票据管理工作具体参照《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学校收入须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收入核算工作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收入工作归口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收入管理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组织、规范管理各项收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负责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缴、检查和清理等工作,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等工作,负责学校收入的定期稽查与会计核算工作,开展相关收费政策宣传和收费公示工作,负责作好年度性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工作以及收费目录清单登记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合理设置收入管理相关岗位、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加强账户管控、完善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加速资金回笼、保障资金安全。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收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所有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照《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的规定规范教育资金使用行为,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加强收费监督检查,严肃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章 收入的分类、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一)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拨款、生均经费拨款、改善办学条件专项经费、学生奖助减免专项经费、教研教改专项经费、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等。
(二)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三)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学校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收入的责任单位主要为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产业处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各司其职、与计划财务处通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相关收入指标的落实完成,共同做好相关收入的组织工作。
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应按照规定用途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各有生教学系(部)是学校负责落实学历教育层次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和教材费等代收费项目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配合计划财务处作好组织缴纳、定期核对收缴情况以及费用的催缴等工作。
继续教育部是学校负责落实非全日制教育层次学费、考试考务等收入和教材费等代收费项目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计划财务处作好相关费用的收缴组织、清对和催缴等工作。
相关教学系(部)、继续教育部是学校负责落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费用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计划财务处作好相关费用的收缴组织、清对和催缴等工作。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落实学生补考、重修类收费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计划财务处作好相关费用的收缴组织、清对和催缴等工作。
教育事业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应定期稽查、加强核算并按照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二)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科研产业处是学校负责组织科研事业收入的主要责任部门,科研事业收入的管理使用按照《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是学校负责争取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责任部门,学校获得的上级补助收入按照规定用途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应由相关附属单位遵照相应协议及时上缴,学校按照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对校内、校外各单位及学生提供各种服务的收入,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应有国家、地方或学校的相关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制定。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是学校负责落实经营收入的主要责任部门,学校获得的经营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开票缴税、集中核算、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服务性收入等。
(一)投资收益是指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根据分红决议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学校实现的分红款。
投资收益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而合法、自愿捐赠的货币资产收入和学校接受捐赠的存货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的净收入。
捐赠收入应按照相应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具体管理按照《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捐赠收入管理办法》实施。
(三)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实有资金缴存银行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类似情况所产生的利息。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负责管理利息收入的责任部门,利息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和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对学校收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主动接受相关监督检查,不断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3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安全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支出,是指经学校预算程序下达并安排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基本运行支出和项目支出三类。
学校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坐支。
第三条 学校支出必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安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来执行,经费、项目之间不得随意调整,禁止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突发且必要、事前未经预算安排的支出事项,可以通过预算调整的渠道、申请追加预算经费的方式来实施。
第四条 学校支出的依据包含但不限于国家有关人事劳资福利政策、政府采购规定、基本建设规定、三公管理规定、会议差旅培训等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据此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相关人员均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支出管理责任
第五条 支出业务归口管理
学校按照管控事项的性质与管理要求,结合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在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的原则下,明确相关大类经济业务与支出事项的归口管理控制责任部门如下:
(一)薪酬社保、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师资党建等支出业务,归口学校组织人事处管理;职工活动与福利类支出业务归口学校工会管理;
(二)三公、办公类支出业务,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债权债务类支出业务,归口学校计划财务处管理;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水电、物业和维护类支出业务,归口学校后勤处管理;
(三)招生、实习与就业类支出业务归口学校招生就业处管理;全日制教学管理、教研教改、专业建设、技能竞赛类支出业务归口学校教务处管理;科研项目类支出业务归口学校科研处管理;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类支出业务归口学校继续教育部管理;学生奖助减免、学生管理与学生活动类支出业务归口学校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管理;
(四)其他专项支出业务按其经费来源确定归口管理责任单位;
(五)其他相关支出业务,参照学校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能确定归口管理责任单位。
第六条 支出业务归口管理责任
学校相关经济业务与支出事项的归口管理责任部门负有以下责任:
(一)相应职能机构与岗位设置;
(二)相应政策把握、管理制度设计;
(三)经济业务的预算与计划编制;
(四)对事前申办的相关经济业务进行授权内的审批,需要对外办理相应程序的应依规迅速完成;
(五)对事后提交的事项支出进行授权内的审核;
(六)其他相关规范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业务支出部门责任
支出部门(支出项目)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项目)的经费支出和部门年度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预算一致性、绩效性负责。
支出部门(支出项目)经手人必须清楚所经手的业务支出情况,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其经济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责任
(一)支出管理关键岗位不相容职务相分离设置;
(二)支出制度建设;
(三)项目管理、预算控制与执行监督;
(四)财务审核;
(五)支付控制;
(六)会计核算;
(七)财务监督;
第九条 审计监察责任
(一)审计监督约束机制建设;
(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三)反馈、追责与整改;
第十条 相关领导责任
(一)业务部门分管校级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济业务、所签批的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分管责任;
(二)分管学校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负财务工作分管责任;
(三)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长负责领导实施和协调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负责宏观指导,承担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出业务事前申办与审批
第十一条 支出业务事前审批原则
(一)人员支出业务一般政策性较强、周期性明显,对常规性支出业务的事前申办从简、对非常规性支出业务的事前申办从要,由业务申办部门向学校组织人事处申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学校据此制定的相应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支出范畴与支出标准来审核、批准;职工福利类支出业务向学校工会申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学校工会据此制订的相应办法所规定的范畴与标准来审核、批准;
(二)基本支出包含办公、交通、接待、会议、差旅、电话、印刷、邮寄等项,主要由业务申办部门向学校办公室申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学校据此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支出范畴、支出标准来审核、批准;
(三)项目支出业务,由业务申办部门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学校据此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支出范畴、支出标准来审核、批准;
(四)支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审批权限受理业务申办,需要上报的、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 支出业务事后支付的审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 支出业务事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表单与票据要求
具体详见附表1《常规支出业务事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与表单票据要求》。
第十三条 支出业务审核程序与审核内容
支出业务完成后,业务经手人员按照附表1《常规支出业务事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与表单票据要求》,收集、整理、粘贴相关票据和表单并填写《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支付审核:
(一)业务部门审核 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预算一致性等支出要素进行审核;
(二)归口管理责任部门审核 业务支出部门并非该项业务的归口管理责任部门时,在业务部门完成审核后、业务经手人员提交给业务归口管理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由该项业务的归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支出业务的程序合规性、支出合法性、支出合理性、预算一致性等支出要素进行审核;
(三)财务审核 计划财务处主要对支出业务进行预算审核、支出合法性审核与票据合规性审核。
1、预算审核主要审核以下要素:
(1) 业务部门审核、归口管理责任部门审核是否到位;
(2) 业务支出是否安排有预算;
(3) 业务支出是否超预算额度或超预算范围;
(4) 业务支出有否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5) 业务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是否合理;
(6) 确定资金支付渠道和支付方式;
2、支出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要素:
(1) 业务支出是否符合附表1中所列对应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
(2) 业务支出所提交的表单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合规;
(3) 业务支出所提交的表单与票据的粘贴是否符合要求:票据应整理、分类后粘贴在不同的票据粘贴单上,票据要按照横向从右至左、纵向从上至下的规则粘贴整齐,相应表单应折叠成与票据粘贴单一样大小,最后将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表单、票据粘贴单自左上角顺序粘贴。注意:不要将票据颠倒放置并粘贴、不要用订书机装订票据、粘贴票据适量使用胶水。
(4) 发放给个人的工资、奖酬金、加班、补助、临时劳务等,是否按规定计扣个人所得税。
3、票据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要素:
(1) 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盖有国家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票据由财政部门印制、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2) 票据要素是否齐全:抬头应注明学校全称,必须由出票单位加盖与支出业务相对应的印章(含发票专用章、票据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3) 票据上开具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开具人签名、业务经办人员签名等信息是否完备,票据开具日期与业务发生日期是否相符,票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票据总额与所附清单汇总金额是否一致。
(4) 业务支出内容与票据是否一致,合同签订人、票据开具人与收款人信息是否一致,业务发生地与票据开具地是否合规。
(5) 票据是否经涂改、挖补。如果票据或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应由经办人员退回原填写单位,由原填写单位重新开具。
第十四条 业务支出审批权限
(一)部门分管校级领导对分管部门和分管工作所发生的业务支出逐一审签;
(二)主管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学校所有业务支出进行审批;
(三)校长对单笔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业务支出进行审批,同一批次业务开具多张(次)票据的视同一笔业务。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渠道和支付方式
学校业务支出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区分支出业务性质以确定资金支付渠道来进行支付。
(一)人员支出 申请相应的一般公共预算分月指标、不足部分从相应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标中申请并统一划拨至薪金代发银行账户,分类支付;
(二)基本运行支出 申请相应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标,分类支付;
(三)项目支出
1、教学、科研等专项经费 申请相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指标、不足时申请学校配套的相应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标,分类支付;
2、学生资助减免专项 申请相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指标,直接支付;
3、项目经费 申请相应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标,分类支付;
4、代收费与服务性收费支出 非税渠道,直接支付;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管控原则
1、公务卡管理 财政要求使用、便利实施的业务,尽量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支出报账时资金支付到其公务卡;
2、往来款收回优先 报账人有相关借款的、支出报账时优先清偿其借款;
3、一致性原则 政府采购与合同约定的业务支出,确保投标人、中标人、合同人、开票人、收款人一致后方能支付约定合同款项。
杜绝随意变更收款人信息,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和账户信息支付业务款项,原则上不接受委托变更支付。紧急状况下,需由合同对方提供紧急状况相应证明、出具委托变更付款书重新约定收款人开户银行和账户信息。学校审定认可后,其紧急状况相应证明与委托变更付款书一并作为支付核算的凭据附件归集。
4、直接支付原则 无合同约定的业务支出,为避免管理漏洞,对此类款项尽可能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服务提供方、薪酬受益人、学生个人等直接收款人,原则上不得经他人转付。
第六章 支出核算
第十七条 在规范业务支出核算的基础上,注重加强:
(一)分类核算;
(二)部门核算;
(三)专项核算;
(四)办学成本核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预算经费支出及报账审批制度(试行)》(校行字〔2013〕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表:常规支出业务事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与表单
票据要求
附表
常规支出业务事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与表单票据要求
支出类型 | 支出事项 | 开支范围 | 开支标准 | 表单与票据要求 |
人员支出 |
| 工资薪金、离退休费、津贴补贴、资金、社会保障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按照财政与人事部门制定或审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发放明细表、领款单; 外部票据:相应审批文件; |
基本运行支出 | 办公费 | 办公用品、文具、书报杂志等 | 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验收签证; 外部票据:办公费发票、商品明细清单、资产入库单; |
印刷费 | 文印费、打印纸张、打印耗材 | 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 外部票据:印刷费发票、印刷明细清单; | |
公务交通 | 公车燃油费、保险年检费用、车船税、维护维修费用、路桥费、停车洗车费用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 | 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 外部票据:公务交通发票及附件、公务卡刷卡消费小票; | |
部门交通 | 的士、公交等市内交通费用 | 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交通明细表; 外部票据:的士车票、公交车票、油票; | |
差旅费 | 差旅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补助、伙食补助、订退票手续费、保险费 | 按照学校对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制订的相应标准执行、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明细表》; 外部票据:城际交通发票、住宿费发票、订/退票手续费及保险费发票、公务卡刷卡消费小票、会议通知; | |
接待费 | 菜肴、饮料 | 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执行、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接待申请单》、公函或《业务交流邀请审批表》、《接待清单》; 外部票据:餐饮发票及附件、公务卡刷卡消费小票; | |
培训费 | 岗位培训、干部培训、师资培训 | 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执行、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参培报批文件、培训协议、《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明细表》; 外部票据:城际交通发票、住宿费发票、订/退票手续费及保险费发票、培训费发票及刷卡消费小票、培训通知; | |
基本运行支出 | 会议费 | 会议场地租赁费、会议设备租赁费、参会人员伙食住宿费、交通费、资料文印等有关费用 | 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执行、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办会报批文件、 会议通知、参会函或邀请函、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外部票据:会议支出发票、公务卡刷卡消费小票、定 点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
电话费 | 办公电话月租及通话费用 | 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 外部票据:电信发票; | |
邮电费 | 邮寄、快递、汇款等费用 | 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 外部票据:邮电费发票; | |
水电费 | 校区 | 按照居民水电标准执行、预算额度控制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 外部票据:水电缴费发票; | |
出国(境)费 | 获批的因公出国(境)相关费用 | 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学校报批文件、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出国 (境)用汇审批表》、护照复印件、旅行社合同; 外部票据:旅费及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发票; | |
项目支出 | 教学专项 | 教研、教改、教学质量提升、大学生创新实验等 | 按照专项经费管理要求执行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学校下达文件; 外部票据:相关票据; |
学生奖助专项支出 | 学生奖励、助学、减免 | 按照专项经费管理要求执行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发放或退补明细表、个人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信息; 外部票据:相关票据; | |
政府采购支出 | 学校通过集中采购、招投标而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所发生的相应支出 | 集中采购价格、招标价格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合同、招标公告、中标通知、采购批文(政府采购类)、质检及验收证明、资产入库单、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工程类)、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类); 外部票据:发票及商品明细清单、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限进口设备); | |
项目支出 | 维修支出 | 设施设备维护、水电泥木维修 | 按照定额计价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维修申报单》、维修明细表、验收签证; 外部票据:维修发票; |
科研项目支出 | 科研课题、项目管理 | 按照专项经费管理要求执行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学校下达文件; 外部票据:相关票据; | |
债务利息支出 | 银行贷款利息、融资利息、财务费用 |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合同; 外部票据:相关票据; | |
活动经费支出 | 专题活动各项支出 |
| 内部表单:《预算经费报账审签单》、活动方案及总结、活动评选及奖励发放表; 外部票据:相关票据; |
附件4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指学校为教育事业发展直接向金融机构举借或融资,需要学校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学校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债务规模应当与学校发展需要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学校债务规模按照获批的《湖南省公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表》所定总额实行限额管理、由信贷主办银行实施集中授信管理。建立学校预警机制,坚决防止发生系统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财务金融风险。
(二)归口管理、预算控制。学校是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债务收支全口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三)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规范的学校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
(四)加强监管、依法偿债。加强债务日常监管,明确偿债来源,及时收纳资金,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
第二章 举借管理
第五条 建立监测学校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学校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债务余额/资产总值,黄色警戒线为40%、橙色警戒线为50%、红色警戒线为60%。
债务率=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当年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50%。
第六条 凡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最高警戒线,或者发生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
第七条 债务举借事前须充分论证,由计划财务处主导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举债必要性、可行性,债务资金用途及用资方式,举债方式、准债权人、举债数额、举借期限、债务利率、偿债资金来源、偿债方式及偿还计划,举债前后学校债务指标体系变化数据等具体要素。
第八条 债务举借必须经集体决策,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和相应程序、经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报校党委决定。
第九条 经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债务合同的审查。
第十条 学校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债务收入等,债务预算支出包括还本支出、付息支出、相关财务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债务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债务资金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加强债务日常本息核算,建立债务台账;健全债务余额定期核对机制,原则上每笔债务到期前后均需进行债务余额核对、年末对每项债务进行定期核对。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使用债务资金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强化债务资金使用绩效。计划财务处应当强化学校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六条 学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学校非税收入;
(二)债务资金
(三)其他非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债务到期提醒机制、严格执行债务支出预算,足额拨付资金、及时偿还债务本息,避免出现债务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债务进行审计监督,对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对学校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5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捐赠管理工作,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赠人,是指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受益人,是指捐赠人具体捐赠指定或捐赠意愿指向的校内群体或个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事业包括非营利性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二章 协议与责任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相关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受赠人不接受受赠财产索回行为。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种类、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与受赠人就捐赠种类、质量、数量、项目建设和管理方式、用途、使用方式等详细要素订立捐赠协议并作出明确约定。涉及项目建设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受赠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管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人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如实、及时回复。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十条 受捐物为财产时,受赠人将受赠财产造册、并向捐赠人出具书面的、有效的合法收据。
第十一条 受捐物为资金时,受赠人应当遵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开具非税票据、将受捐款项进缴财政,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相关票据。
第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确保完全用于发展学校公益事业。受赠财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完成资产登记手续,全部资产严格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受赠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受捐款项按照《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专项核算、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专款使用。
相关支出严格按照事前申报审批、事后财务审批和审核的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受赠资金年末尚有结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作好资金年度结转申报工作、纳入部门下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受赠人在受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涉及项目采购工作,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除捐赠人明确约定救济、困难支助性质且明确指定受益人时,受赠人的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在受赠财产和受赠资金中受益或获利。
第十六条 受赠人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在学校范围内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受赠人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捐赠合同实施和日常管理,出台相应细则规范财产管理、资金使用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捐赠管理
(一)原则 合法合规、必要、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针对公益事业、学校可以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财物作适当捐赠。
(二)程序 准受赠人提交申请,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学校审批后具体实施。
(三)协议 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方式、管理使用方式和双方责任等详细要素。
(四)要求 如有必要,捐赠实施前需先行办妥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等手续;捐赠后,及时作好资产调减的相应处理和会计账务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修订,自公布起施行。
附表:公益事业捐赠合同书
附表
合同编号: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捐赠人):
乙方(以下简称受赠人):
为增进教育、科研、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捐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下述第____项之财产(以下简称“捐赠财产”)无偿捐赠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下述捐赠财产。
1.现金:(人民币/其它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动产: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保证捐赠财产系其所有之合法财产且有权捐赠给乙方,并保证所捐赠财产无权利和质量瑕疵。
在甲方进行产品宣传过程中,所有涉及乙方公益性资助的营销广告须经过乙方审核并签字确认,因甲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全权承担。
第三条 捐赠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捐赠财产受益人(是/否具体指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承诺按照下述时间、地点及方式向乙方交付捐赠财产:
1.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不依约交付捐赠财产的,乙方可以要求其交付。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乙方,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甲乙双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给予答复。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协议成立后,捐赠财产交付前,因故致使捐赠财产毁损、灭失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因捐赠财产权利瑕疵而致第三方向乙方追索,或因捐赠财产质量瑕疵使乙方或受益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协商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乙方有权直接依法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 本捐赠为公益行为,协议成立后不能撤销、捐赠实施后捐赠财物不可索回,捐赠受法律保护。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6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提高学校会计核算工作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会计事务处理中发生失误和差错以及营私舞弊等行为,加强学校会计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特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内部牵制,是以账目间的相互核对为主要内容并实施岗位分离,以确保所有账目正确无误的一种控制机制。
第二条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包含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等要素。
第三条 学校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的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的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1.会计电算化岗位。
学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岗位设置应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学校会计工作岗位分工内部牵制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相分离。
(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学校发生的各类财务会计事项进行规范审查、结算、复核、核算,按规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
(三)出纳人员经管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资金和其他有价证券,负责相应支票保管与签发,负责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相应明细账的登记、核对工作;
出纳人员对所经管的支票等结算票据的购买、领用和使用等都要逐笔逐项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面结存数与实存数相符一致。
主管会计须组织对出纳人员经管的库存现金和其他有价证券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盘点。
(四)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考虑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出纳人员可以领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但必须由主管会计检查审核并确认。
(五)非出纳或收费岗位的其他会计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办理现金和存款类的收支业务或收费业务;经授权代办的现金和存款类收付原始凭证,须经出纳检查认可;经授权代办的收费业务,须经收据与收费核对相符。
(六)支票签发职务与支票审核职务相分离。
(七)不断健全稽核制度,稽核人员对各种财务收支内容要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对会计资料要加强事后审核。
(八)对财产物资和往来结算须定期清查和对帐。
(九)不断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票据使用人不得兼任票管员。
(九)在岗会计人员离职或轮岗时,经审计后在主管部门、主管人员监督下,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五条 学校财务印鉴、电子U盾分管控制的规定
(一)学校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和出纳人员名章组成,主要用于学校财务活动包括银行存款收支,现金的收支、发票、财务关系的划转和相关事宜。
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经过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或授权,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外出。
(二)学校财务印鉴实行双岗分管制、不得由一人独管。
原则上主管会计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出纳人员名章并各自监管使用。日常务必时刻妥善保管,必要情况下必须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三)相应账户的网银U盾、财政支付或管理用U-Key等均实行双岗分管制,不得由一人独管使用、不得设置相同密码或密码过简、不得混用,日常务必时刻妥善保管、以防丢失造成财务损失,必要情况下必须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第六条 回避制度
(一)学校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学校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7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是为了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内部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从而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第二条 内部稽核制度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人员,负责对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稽核具体工作由稽核员负责,按照以下稽核内容实施稽核:
(一)审核财务预算、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计算是否正确,审核后如发现不足应提出建议,以便完善计划与预算。
(二)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监督岗位责任制及各项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制止或纠正。
(三)审核会计凭证其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凭证附件是否有效或符合相关手续,凭证各项要素是否完整,印鉴及有关签章是否齐全,数字(包括大小写、金额、日期)是否准确有效,会计科目分录使用是否正确等。
(四)审核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数字与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上下期数字与内容是否衔接,具体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审核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收支结余和其他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有关部门的帐薄记录核对,确定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六)审核往来款项和其他应收应付票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数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督促对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核对,如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七)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结合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不断规范并完善学校会计核算工作。
(八)对内部的牵制制度进行稽核。
第四条 会计稽核的权限
(一)有权查阅与财务有关的会议资料。
(二)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纠正错误。
(三)有权查处各类错弊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有权制止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并报学院处理。
(五)有权检查、清点各类财产物资。
(六)有权检查各项经济管理活动。
第五条 会计稽核遵循的原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稽核的原则。
(二)使用依据的适用性、科学性、规范性的原则。
(三)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对重大事项单独、快速反映的原则。
(五)在稽核工作中不受外界干涉和影响,独立行使稽核职权的原则。
(六)保密性原则。
第六条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需入库的物品,发票和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证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使用人和批准人的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内部规定。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对记帐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完整;摘要是否规范;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更正错误的方法是否规范;会计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
第八条 对会计帐簿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计帐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帐规则;会计帐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帐证、帐帐、帐实相符;结帐是否及时、准确,结帐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电算化记帐的单位应审核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更换新帐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上级的编制要求;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齐全;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与帐簿数据相符;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的数字相符。
第十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8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财务人员执业准则
为加强学校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范学校财务人员职业行为、推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准则。
一、学校财务人员执业条件
(一)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学校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 出纳;
2. 稽核;
3. 资本、基金核算;
4.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5.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6.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7.总账;
8.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9.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0.其他会计工作。
(二)学校不聘用、不安排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学校会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在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四)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会计人员应当主动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学校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七)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学校的财经秘密。除法律规定和经学校批准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学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数据。
三、财务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在学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应当遵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各财务岗位的职责、要求具体参照《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计划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能》中相应条款。
四、财务人员职业培训与岗位轮换
(一)持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规定的执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学校鼓励、支持持证人员积极参加执业继续教育、相关业务培训和专业学习,充分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学校定期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附件9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财务人员交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清楚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工作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明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不得离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本部及所属二级机构所有会计人员的岗位交接工作。
第二章 移交
第四条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四)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五)财务负责人、财务处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六)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七)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八)二级机构、部门撤并时,学校财务处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
第三章 接管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五)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六)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 监交
第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一)一般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由所在科室科长监交。
(二)主管会计或科长工作交接,由账务处长监交。
(三)财务处长工作交接,由学校财务分管校领导监交。
第七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处存档一份。
第八条 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财务岗位工作交接清册
附表
财务岗位工作交接清册
交接时间:
交接地点:
交接岗位:
交接内容:
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
三、会计报表:
四、印鉴:
五、U盾:
六、票据:
七、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情况:
八、现金帐实核对情况:
九、往来款项帐实核对情况:
十、电算ID:
十一、相关会计资料:
十二、领用办公设备与材料、钥匙:
十三、其他需要交接或说明的情况:
交出方代理人: 接收方:
监交人及职务:
其他相关人及职务:
附件10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保证财务信息系统安全应用、高效运行,提高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硬件设备管理
1、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以及帧中继通信设备是信息系统的关键设备,须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换,更不能挪作它用
2、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机房。
3、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络、医保广域的运行,建立档案,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
4、专职网络系统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5、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报废需经过专职人员鉴定,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请报废。
6、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及时与信息管理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二、软件应用管理
1、每天上班前做一次相关数据下载。
2、应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任何私自安装盗版软件,责任自负。
3、对财务数据应实行专人管理。软件工作人员应经过操作和安全教育培训方能上岗操作。
4、对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
三、网络系统管理
1、中心机房统一分配局域系统IP地址和DNS域名服务,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2、各工作站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负责。
3、各工作站如出现故障,应及时与信息管理员联系,做好故障检测和维修。
4、医院信息系统医保内的计算机设备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以确保系统内数据信息的安全。
四、计算机病毒的防范
1、各科室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通知信息管理员进行处理。
2、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3、新软件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4、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如:电子邮件),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五、数据保密和备份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应制定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数据。
4、中心机房对计算机内的重要数据应定期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5、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6、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如报表,原始凭证),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7、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8、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磁、防盗设施。
9、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爱护计算机设备,保持办公室和计算机的清洁卫生。
10、业务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正确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
11、业务操作人员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部门登录的口令要注意保密。
12、不得让任何无关的人员使用自己的计算机,不要擅自或让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修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重要设置。
13、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如造成系统故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
附件11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级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和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是指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本规定中的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目前主要是指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和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口腔医院。今后根据业务和管理需要而批准设立的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同样按照此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二级单位要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实施财务决策会签制度。重大财务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有详细书面记录、形成书面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二级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其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明确规范财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关系、经济管理分工和管理流程等要素。
第七条 二级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相应财务制度,并遵照严格执行。
第八条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和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口腔医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相应的财务制度,其它二级单位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要求,开立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基本结算账户以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应严格控制银行一般账户的开设,将已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要向学校进行备案。严禁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第三章 财务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合理设立财务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财会人员,并将相应信息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有关财经规定和程序,进一步完善财经制度建设并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履行财会工作职责,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加强财务档案建设,按规定装订、保管会计凭证、账册和其他财务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章 预算与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预算要依据充分,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应按积极稳妥的原则合理预计各类收入,按收入来源分类列示,在预算说明中列出测算依据和方法。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在预算说明中列出测算依据和方法。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要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没有重大变动,预算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办理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当切实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做好预决算、报表与数据统计等工作,严格落实专项经费与重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资金筹措、为本单位发展助力。
第五章 收支与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价格管理规定与收费政策,做好服务公示和价格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须对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并取得的各项收入予以及时、足额入账,统一核算,严禁收入不入账或建立账外账,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转移、坐支、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合法的发票与收费票据,建立健全本单位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领用、使用、保管和缴销,加强收入、收费和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支付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批办法,明确经费支出的范畴、流程、审批程序与审批权限,明确内部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经费支付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严格执行财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倡导勤俭节约,力求以较少的资金支出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财务部门的沟通,对相应往来款项及时办结。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当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建立、完善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加强税务管理,积累并保有相应数量的结余资金以保证本单位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应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相应地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单位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必须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专用于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和更新,以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当将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定的重大财务决策、大额资金调度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的相关预案于正式实施前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出台的相关财经制度应当定期向学校报备,相关会计报表和财务预(决)算分析报告应当按季度向学校报送。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措施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二级单位财经工作进行校内监督,可采取校内检查与社会审计等多种形式对二级单位开展定期财经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工作调动或者离岗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可委托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施行。
第三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二级单位的财务情况,包括预决算、“三公经费”、经营收支状况、资产负债、重大财务决策事项等,应当按要求适时在单位内部或对外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其他管理
第四十条 二级单位的其他财经规范管理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办法执行,不一一列示。
第四十一条 财务追责: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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