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袁玲等371人给予除名决定的决定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袁玲等371名同学(附件)经所在支部总支会议决定按自行脱团予以除名,2022年11月经学校团委会议研究通过,上述决定符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除名团员名单
共青团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终审:共青团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