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湘办发〔2013〕5号)、《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办〔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校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部门(单位)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校党委书记的安全工作职责: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工作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主持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督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校长依法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五)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对本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校安全委员会主任,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校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安全工作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有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工作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校长助理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抓好安全工作有关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积极支持学校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四)每学期对分管部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至少2次。
第七条 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除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三)每学期组织开展对全校安全检查至少2次。
(四)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学校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要明确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并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保卫处)备案。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每月对本部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二)保卫处承担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全校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每天对重点部位进行排查,每周对校园安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并建立巡查日志档案;对办公楼、教学楼、实训楼、学生宿舍、食堂、超市、学生活动中心以及校园其他公共区域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具体负责信息楼、门岗传达室的安全管理;负责全校消防和消防设施的管理;负责指导附属医院安全工作。
(三)办公室对学校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协调,牵头负责办公楼、文印室和公务用车安全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对教学楼、实训楼安全实施综合管理,负责教室休息室管理。
(五)学生处负责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会同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亭的安全管理。
(六)后勤处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安全,负责食堂、超市、移动和联通网点、水、电、气、路、下水道、电缆井、化粪池、建筑物、变电室(房)、停车棚、电梯、施工项目等安全管理;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定期检查学校食品从业人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招生就业处会同学生处、系部负责实习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图书室、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机房及其所在楼层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
(九)公共课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体育运动安全管理。
(十)各系部负责本系学生安全管理,承担本系学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系部办公室、教室、实验室、解剖室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品存储、使用等相关管
理制度。
(十一)附属医院、口腔中心对本单位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采取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工作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自觉遵守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各部门(单位)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宣传统战部要加强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全校师生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巡查安全工作记录是考核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每年1月底前要向学校提交上年度安全工作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向相关部门了解其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评优评先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加大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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