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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1 19:46:2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求实创新,真正把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各个部门创建平安、和谐、文明的大学校园。

    第三条  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会”)负责制。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坚持治安综合治理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领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处、室、部、系、医院(中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综治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保卫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部、系、医院(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度都要与各部门签定责任书,并建立奖惩制度。 

    第七条  综治委的职责:

1.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师生员工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治安、安全管理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2.督促有关部门对各类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处理,确保学校稳定。

    3.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对学校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

    5.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研究解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6.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校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及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8.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工作。

第八条  处、室、部、系、医院(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应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有专题研究。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检查、评比、总结和奖励办法。

3.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各种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各类矛盾激化。

    4.加强对本单位临时用工、暂住人口的管理,及时打击和预防流窜犯罪活动。

    5.加强消防工作,及时查找火险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率和完好率均达到100%。

6.做好单位职工家属和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

7.制定相关的安全应急预案。

第九条  综治办职责:

 1.在学校综治委领导下,组织落实上级和学校综治委部署的各项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负责制定综治办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经常了解各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对存在有安全问题的单位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对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签订和检查落实工作。
  4.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工作。定期指导、检查基层综治小组的工作。
  5.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基层开展综治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6.协助当地政府综合治理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
  7.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年终考核、评比、总结、表彰等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学生、青少年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十条  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

    1.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工都负有关心、爱护、帮助、教育学生的责任,学生工作处、团委、班主任以及学生辅导员是教育、管理学生的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宣传统战部、团委、学生工作处要定期对学生进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校园秩序,爱护公共财物,遵纪守法等安全宣传与教育,表彰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处理违纪行为。

    3.学生班级设保卫委员,在学校保卫处和校、学生会领导下负责本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家属子女的教育管理

    1.家长要在工作、学习和家庭生活中以身示范给子女以良好的影响和教育。

    2.家长要对有不良行为的子女耐心规劝、管教,使其改正;知其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不得放纵、包庇、藏匿、窝赃。

    第十二条  临时工和暂(寄)住人口的教育管理

    1.各部门对所需临时用工由学校后勤处统一安排,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管理。

    2.用人部门临时工要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3.各部门要配合保卫处和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清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  重点部位、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1.制定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能独立处理问题。

    2.保持防护设施的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向主管领导、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保卫处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基建、安全施工管理:

    l.基建要实行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基建处审查同意,不得自行施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要共同审查施工中的安全事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不准施工。    

    2.施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要宣布工地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检查执行情况。

    3.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抓好民工的管理工作,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  电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1.后勤管理处每天实行值班制巡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各部门都必须执行有关电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做到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3.用电线路的使用、管理、安装、检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严禁个人私自乱扯动力、照明用电电线。

4.电工操作人员要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

    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制定相关制度,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  校园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门卫执勤管理:

1.校门实行24小时执勤值班制度,按规定时间开关大门。

2.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内时,要主动出示有关证件,验证后按规定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

3.车辆出入大门,必须检查有无装载物品,对外运的公、私物品,必须出具部门或职工本人的证明,经门卫检查登记完毕后方可放行。

4.外来闲杂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5.新闻记者来校采访,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与学校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联系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

6.禁止在校门两侧划定的区域内乱贴乱挂、摆摊设点经商。

7.保持值班室和值班区域的卫生清洁。

8.接岗人员按规定提前十分钟到岗,并做好交接班。

    第十八条  校内交通、消防和治安安全管理:

    1.外来机动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校内,确需驶入的必须经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按要求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交通。各类机动车辆在校内行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鸣笛,以确保安全、安静。

    2.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校内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随意破路、断路或在路两旁出摊、堆物、堆料。后勤管理处要确保道路畅通。

    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定,保持消防器材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非火警不得动用。

    4.校内不得乱扯、乱挂标语和经营性广告横幅。因工作需要扯、挂标语的必须经学校办公室同意。

    6.严禁任何人员在院内随意点火焚烧杂草、树叶、垃圾。严禁乱倒液化气残液。严禁在重点消防部位吸烟或使用明火。

    7.严禁任何人员在校内任何场所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严禁大声喧哗、起哄、吵闹等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8.个人不得非法拥有各类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第一十九条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

    1.校内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由保卫处负责,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2.在公共场所举办各种活动时,举办部门必须做好安全管理。

3.保卫处要每天安排人员对重点部位进行夜班巡逻。

4.任何车辆不得进入田径场地,更不能在田径场地学习驾驶车辆。

第二十条  图书馆的安全管理

    1.图书馆内治安、安全的问题由图书馆负责。

    2.馆内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入馆须知》,核验证件,杜绝闲杂人员入内,以确保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3.对馆内消防器材的管理要固定专人,馆内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安全保卫防火常识,熟悉消防器械的存放位置、使用方法,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网络安全管理由科技处负责,保卫处配合,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网络安全管理细则,及时删除互联网上不利于团结和影响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楼的安全管理

    1.学生公寓楼的安全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要制定学生公寓楼管理制度和宿管人员的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

    2.保卫处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共同搞好治安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防护设施、看守楼门,保卫处负责审查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安全问题。

    3.学生工作处要经常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4.学生公寓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向楼外乱扔杂物、吐痰和泼水,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和违章使用电器。

5.楼管人员实行24小时负责制,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教学楼、试验楼的安全管理

1. 教学楼、试验楼的安全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要指派专人管理,确保教学、试验的正常秩序。

2. 严格制定与执行《教学楼、试验楼的管理规定》,要配备楼管人员,执行24小时负责制。要熟悉楼内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3.严格开、关门制度。关门时要清理教室、楼道,关好楼内的门窗及有关照明灯和水龙头。

4.出现影响和防碍教学或不安全的问题,楼管人员应向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处理,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食堂和配电间的安全管理

1.食堂、配电间的管理由后勤处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指派专人管理。

2.确保饮食安全,餐饮工作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

3.要组织学生会、生活部的人员维护就餐秩序。

4.制定食物中毒等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信息大楼的的安全管理

1.信息大楼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保卫处配合。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指派专人管理。

2.配备楼管人员,实行24小时负责制度。要熟悉楼内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3.驻信息楼办公的,必须遵守信息楼管理规定,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电梯要有专人管理,对管理人员要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附属医院的安全管理

1.医院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医院负责,确定一名副院长分管此项工作,根据医院的特点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和保卫工作各项制度。

2.医院的大门要配备门卫人员,制定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

3.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4.制定医疗纠纷等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家属区的治安管理

    1.家属区的治安管理由保卫处和后勤处共同负责。并与所在社区取得联系。

2.保卫处要配合关心下一代协会,认真抓好无业人员和待业青年的思想工作,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3.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调解家庭、邻里、个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安定团结。

    第二十八条  安全值班制度

    1.学校总值班室设在保卫处,实行24小时值班制,负责夜间和双休日、节假日的安全值班。

    2.值班人员独立处理问题,坚守岗位,做好值班日志,严格交接班手续,发现可疑迹象及时查报,发生案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有关领导。    3.校领导值周,寒暑假和重要防护期由校领导带班。

第六章  会议、检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综治会议制度

1.党委会研究综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三次,并纪录在案

    2.综治委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可由主任决定。主任办公会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3.综治委全体成员会议由综治委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要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指定人员列席会议。在研究有关事项时,经主任(副主任)决定,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4.凡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将议题及有关材料预先送交综治委办公室,办公室要将会议研究的问题于会前通知各委员。

    5.开会讨论问题时,各委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中精力考虑意见,提出建议,表明态度,共同做好决策工作。

    6.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决定事项视情节整理成纪要,印发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治安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1.综治委作出的决定和工作安排,各单位要积极认真地抓好贯彻落实,综治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2.对党委、行政有关综合治理问题的贯彻落实情况,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采取分解立项的办法进行督查,做好贯彻落实中的协调工作。

    3.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对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综治委对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所签定的综合治理责任书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考核、考评和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十一条  考核制度

    l.学校综治委根据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情况对所有部门和人员有评先、晋级、提职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2.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综治委在对目标管理和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行使对所考核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票否决权。

    4.每年评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三十二条  评先树优的基本条件

1.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2.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

    3.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目标、要求具体明确。

    4.制定必要的议事、检查、考核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治安、安全工作。

    5.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和防范机制完善,措施得力,秩序良好,师生有安全感。

    6.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育人环境。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部门,行使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防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群众纠纷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利,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课、停工等事件,危害学校稳定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教职工中出现违法犯罪情况而又不积极认真配合处理的;

    5.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单位、个人造成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的;

    6.污染和破坏校园良好育人环境的。

第八章  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分别给予表扬、奖励:

    1.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勇于纠正违章行为的;

    2.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3.发现险情及时妥善排除的;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积极进行整改的;

    5.发现灾害事故,奋力抢救的;

    6.坚持原则,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

    7.爱护公共财物有突出成绩的;

    8.兢兢业业,作好治保工作的;

    9.帮教违法及失足人员取得成绩的;

    10.领导得力,所属单位做到防范措施落实,无事故、无案件发生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保卫处配合学生工作处给予必要的查处.

    1.扰乱校园秩序,使教学、科研、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损失的;

    2.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俱乐部、会议厅、食堂、娱乐场所或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

    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他人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未造成伤害的;

    4.煽动闹事,故意阻塞交通,制造混乱,未经同意占用公共建筑、设施,劝阻不听的;

    5.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6.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管理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非法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具有伤害性自制刀具的;

    8.在校园内路面上挖掘坑穴、设障碍物、损毁或移动指示标志、打球踢球等,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和行人安全,经劝阻不听,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9.在教学区内公共建筑物窗口、楼道、阳台、群众集中的场合燃烧杂物、燃放鞭炮、抛掷玻璃器皿或其它有伤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听劝阻的;

10.破坏供电、供水、通讯、电视、广播、网络等线路的;

1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1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宿舍的;

13.写恐吓信、小字报、打匿名电话、利用互联网等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4.骗取、偷窃、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15.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16.随意乱抹乱画,张贴标语、大小字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7.破坏校园草坪、花卉、树木的;

    18.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工作、学习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19.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栓、水泵等消防设施或者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经通知不加改正的;

20.在院内学习驾驶车辆的;

21.载物出院门手续不全,不接受检查的;

22.机动车进入田径场的;

23.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4.发生财物被盗、损失严重,或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25.不经有关部门同意乱扯乱挂标语和经营性广告横幅的;

26.观看或传播淫秽书刊、照片、录音磁带、录像带的;

27.道德败坏、行为不轨不听劝告的;

28.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其它条款,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第九章  保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重视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学校领导要把保卫队伍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关心和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落实有关待遇,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队伍稳定。

    第三十七条  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内部保卫工作的需要,完善基础设施,配齐装备器材,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技防能力。

第三十八条  保卫队伍要自强、自勉、自警、自励,“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恪尽职守,不辱使命,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专职队伍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保卫处的职责

1. 负责门卫、夜班巡逻、消防器材更换等公共安全管理。

2. 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防范落实情况。

3. 承办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综合治理办公室。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工作 治理 综合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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