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类别
(一)国家级项目:863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卫生部及其他中央部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
(三)市厅级项目:教育部、卫生部及其他中央部委司局级项目,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省社科联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省高校工委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市科技局科技计划指令项目。
(四)项目子课题:级别按项目审批主管单位级别下降一级。
(五)横向项目:指我校教师、科研人员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的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应用等项目,不包含政府项目。包括外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境内外合作项目、产学研基地建设项目等。
(六)校级科研项目。
第二条 项目资助
(一)对于所立项目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经费资助,但下列项目学校不予经费资助:全国各专业指导委员会、高校教育管理各协会或其他各专业协会批准立项,无经费资助者;各级子课题及横向项目课题;未经学校同意申报的项目。
(二)以附属医院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由附属医院负责经费资助,其经费资助标准由附属医院单独制定。
第三条 各类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经费使用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室的监督。
第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必须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勤俭节约,合理开支,专款专用,讲究使用效益,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违反经费管理规定使用者,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课题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开支范围如下:
科研业务费:仪器使用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调研、方案论证费,学术活动费,图书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学术论文、报告评议费,咨询费,打字复印费,鉴定(评审、验收)费,专利申请费,出版补贴费,论文发表版面费,报奖费,参展费,办公用品费,邮电费,租车费及进行项目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差旅费等。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种置、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材料运杂、包装费及水电费等。
仪器设备费: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运杂、包装费,安装费。
科研劳务报酬费。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
(一)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配套经费审批下达后,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并核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项目主持人在项目完成前可报销总经费的70%,结题后可报总经费的余下部分。
(二)科研人员报销经费时须持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办理经费报账手续,经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需购置较大型的仪器设备(1000元以上)等,需经科研处同意,按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购置及入库手续。
(四)其他办公用品(不含计算机设备)的开支金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五)凡出省调研和参加学术研讨会均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六)餐费报销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科研劳务报酬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其报销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所有娱乐场所(包括旅游门票等)的发票均不得报销。
(七)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书要求执行,变动不超过5%。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校所提取的科研管理成本的费用。主要用于课题研究中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消耗,以及科研管理费用的支出。各类纵、横向项目均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项目管理费。
管理费中的30%由学校提留用于课题研究中使用单位仪器设备、房屋、水、电的支出,60%由科研处提取用于项目的管理,10%由项目所在部门提取用于项目管理。
第八条 中途变更研究内容或推迟结题期限的地厅级及以上项目,须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横向项目须与合作方或委托方协商决定;校级项目须由项目主持人或承担者出具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批准。未获批准者,该项目所剩经费暂时冻结。
第九条 科研项目因各种原因没有开展研究,经科研处确认,报学校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取消该项目和项目经费,追回《科研经费使用卡》并从工资中追回预支经费。因故不能结题者,视研究开展情况取消剩余资助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2009年公布的《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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