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您的位置: 首页 >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度>详细内容

章程制度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1 19:39:30 浏览次数: 【字体: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我校的办学实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的在职人员,以及以学校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退休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应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五条 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完成作品或成果中应按贡献大小来署名。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对整个作品负责。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取得的科研成果,教师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凡接收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结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要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特别委托的研究项目,凡是阶段成果和结项成果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部分或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在发表前均应取得委托方的书面授权。

第八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双向匿名或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和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九条 下列违犯学术规范的行为,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买卖学术论文;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学术活动规范管理机构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纪检监察室、科研处对本校教师科研行为规范化进行联合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规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违规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数种处理:(1)通报批评;(2)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相应行政处分; (3) 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4)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校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室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接到实名举报后,根据举报情况,会同科研处和当事人所在系部(处室)开展调查,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十五条 允许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及申诉;必要时学校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鉴定;如情况属实,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违规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初步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处理建议和调查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之内,书面提出复议。

第十七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有关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4.4.25

 

学术 行为 处理 成果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