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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办法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1 19:46: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各部门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
    二、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盲目操作;
    (二)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在教学和实验过程中,指导老师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四)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失职,领、发、借用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执行,造成损坏、丢失;
    (五)后勤处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
    三、赔偿处理办法
    根据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情节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确定赔偿处理办法。原则上按同类物品原价赔偿;如部分损坏,经修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贵重、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除责成赔偿损失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赔偿处理程序
    属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部门)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赔偿总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同意,报后勤处资产组备案;总价在500元以上的,由部门报后勤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处理意见下达后一周内,有关责任人员应将赔偿款项送交计划财务处。逾期由计划财务处从有关责任人员的工资等收入中扣除。
    六、本办法由后勤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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