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的通知
各处、室、部、系、馆、医院(中心):
现将《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0年9月27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益政通[2010]8号
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凡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按要求归还贷款;否则,依法依规予以清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全额归还本金和利息;不能一次全额归还的,经农村信用社认可,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所欠贷款利息,完善担保手续,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全额归还本金和利息。个人举债(或担保)、私贷公用的,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凡以个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担保在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全额还清本金和利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不少于10万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其余部分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全额归还。
四、对未履行还款义务,不能按期按要求归还拖欠贷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舆论等手段进行清收。
益阳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