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遴选、验收检查和年度考核的通知(预备)》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遴选、验收检查和年度考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学校做好相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遴选工作

(一)推荐名额

1、各部门推荐名额:1名。

省教育厅下达我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人选名额2名(推荐范围及条件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遴选、验收检查和年度考核的通知(预备)》)。

(二)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1、部门推荐(2015年6月1日前)

各部门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指定两名副高级以上(含)同行专家进行推荐,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

2、部门上报材料(2015年6月2日上午11:00前)

以部门为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学校组织人事处。

3、确定拟推荐人选(2015年6月3日)

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报学校审定,确定学校拟推荐人选。

3、推荐结果公示(2015年6月3日)

推荐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推荐材料

1、《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

2、为推荐人拟定的分年度培养计划;

3、被推荐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高校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4、反映被推荐人政治思想表现及教学科研等方面所取得成绩的有关材料,其中代表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复印件2篇(部),反映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5、《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情况一览表》。

被推荐人提交的实绩材料中的相关实绩内容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

二、验收检查工作

(一)验收检查对象

2012年确定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莫颖莉。

(二)验收检查内容:

1、培养对象的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2、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情况;

3、参加培养培训情况;

4、经费使用情况;

5、培养目标实现情况。

(三)验收材料

1、《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验收检查表》;

2、对培养对象培养情况、培养效果及个人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的总结材料;

3、培养对象个人总结材料;

4、反映培养对象外语水平、计算机能力和培养期内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的材料;

5、《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和相应的培养计划、培养合同书;

6、《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验收检查一览表》。

培养对象提交的实绩材料中的相关实绩内容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

三、年度考核工作

(一)年度考核对象

2013年度确定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汪慧英、欧阳方丹。

(二)年度考核内容

1、培养对象2014年的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2、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情况;

3、参加培养培训情况;

4、经费使用情况;

5、培养目标实现情况。

(三)年度考核材料

1、《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考核表》;

2、培养对象个人年度总结材料;

3、反映培养对象年度内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的主要材料;

4、原《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和培养计划、培养合同书;

5、《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考核一览表》。

培养对象提交的实绩材料中的相关实绩内容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四、材料报送要求:

1、以部门为单位,于2015年6月2日上午11:00前报学校组织人事处416室(联系人:聂海澜;电话:4221367),不接收个人报送材料。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所有纸质材料均需一式两份,自行设计目录,并按目录顺序整理(可暂不装订)。

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125914609@qq.com。相关表格从学校组织人事处http://rsc.hnyyyz.com/show/4.445.html下载。

2、《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验收检查表》、《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考核表》均需双面打印且不改变表格样式。

3、复印件中提交著作的只需复印著作封面、目录、版权页与封底。所有复印件均需所在部门盖章,审核人签名。其中涉及教学方面的材料需加盖教务处公章,涉及科研方面的材料需加盖科研处公章。

4、2015年6月10日前个人完成网上报送材料。

附件:关于做好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遴选和验收检查、年度考核的预备工作的通知.doc
                                                         
                                                                  组织人事处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