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式悲剧引发思考 拿什么拯救儿童安全
| 小悦悦式悲剧引发思考 拿什么拯救儿童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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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1日,先后被两辆汽车碾轧的小悦悦,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在善良的人们还沉浸在悲伤中的时候,全国各地又接连发生了多起碾轧儿童事件。2011年10月23日,东莞市长安镇涌头围村3岁男孩杜杨洋,被货车撞倒后,经车右前轮和右后轮先后碾轧当场死亡。2011年10月24日,在广东省增城新塘牛仔城还有几天才满3岁的悦悦在自家档口门前被车撞倒,头脸被碾过,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谁来保护孩子的安全,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主持人:江晓清 法律解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家长监护事关生命不能疏忽 记者:我们注意到,在小悦悦事件的讨论中,对无良司机漠视人命、路人见死不救的谴责铺天盖地,而对小悦悦父母不尽监管责任的谴责声音却比较微弱,小悦悦的父母对小悦悦的死亡是否负有法律责任,是否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律师邵国永:小悦悦的父母刚刚经历丧女之痛,这个时候再去谴责他们,似乎过于残忍。但我们不应该因为同情,而故意回避他们对孩子监管不力并导致孩子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继续放任某些家长像小悦悦父母那样“散养孩子”,悲剧还会继续上演。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第1款、第3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小悦悦的法定监护人,小悦悦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看管和保护好小悦悦的人身安全。但据媒体报道,小悦悦事件中,小悦悦在离家百米之外车水马龙的街道上玩耍时,自始至终处在脱离监护的状态下。虽然小悦悦父母并非有意为之,但很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失监护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违反监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但小悦悦的父母到底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他国先进立法,进一步修改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大程度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利益。 |
| 责任编辑:唐雯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