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将享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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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9月15日电(记者李丽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将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
| 责任编辑:唐雯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