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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咨询:女儿校园摔伤致残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家长咨询:女儿校园摔伤致残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www.hnedu.cn  发表时间: 时间标签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字体:  】 点击: 点击数

  读者杨先生来电咨询:我女儿今年九岁,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11年4月15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女儿在教学楼内下楼梯时不慎滑倒,造成两颗门牙折断。事故发生后,我立即带女儿到医院就医,学校关于事故原因也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后经鉴定,我女儿折断的两颗门牙是恒牙,以后不可能再生长出来,造成了终生性的伤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学校赔偿?

  卢彦民、范津律师解答: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法条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如学校无法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本案,杨先生的孩子不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期间受伤的,学校在无法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下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杨先生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学校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本报记者 胡然

责任编辑:唐雯娟